169A, Jalan Seri Impian 1,
Taman Impian Emas,
Skudai, 81300 Johor.
(雪蘭莪‧巴生29日訊)一名外號叫“阿水”的男子,今日被一批人指他利用自己的多重“身份”,包括志願警衛團員和社區警察等,向茶室和餐館業者獻議,協助他們的外勞進行6P漂白計劃;然而,他收了錢後卻甚麼也沒做,從2010年至今相信已有超過20人與他交易,涉及數額逾10萬令吉!
有些投訴者也指出,“阿水”還會以自己的身份,遊說工廠業者等加入“大馬前警員協會”(Persatuan Bekas Polis Malaysia,PBPM),以便得到保安的保障和將來做事較“順利”。
據瞭解,“阿水”被指他經常“出招”時,都會身穿整齊的制服和出示相關證件,因此受招攬的業者也不疑有他,信以為真。最誇張的是,“阿水”每次都要求業者以現金交易,金額數以千計,否則不協助登記,業者因心急而付錢,導致現在難留證據。
擅自在表格簽名
“阿水”也被指,擅自在非法外勞6P漂白計劃的表格上,簽名證實文件的合法性,這有違法之嫌,因為他根本沒資格這麼做。
這批來自雪隆的投訴者說,他們今日站出來就是要其他人提高警惕,避免步他們後塵。他們表示經已各自報案。
對此,國陣班達馬蘭州選區投訴局主任陳浩坤表示,他日前已向巴生警區南區主任莫哈末助理總監反映問題,莫哈末表示會加以關注,也指示投訴者將資料呈給警方,以方便查案。
他指出,他也會致函給全國警衛團總監,促對方遞奪“阿水”在警衛團的階級並革除他,以免影響警衛團的聲譽。
鄭有文促警方儘快調查
針對此問題,國陣班達馬蘭州選區協調官兼馬青巴生區團團長鄭有文說,他希望警方儘快針對此事進行調查。
他指出,他也會強烈要求內政部,嚴厲處理在非法外勞6P漂白計劃下牟利的人士。
他說,據知,PBPM是一個只有屬前警員的人才可加入的團體,其他人最多只能成為旗下合作社(Koperasi)的會員,但相信許多人可能都不曉得。
出席新聞發佈會者包括馬青巴生區團秘書符式利等。
“阿水”:交易你情我願
只扮演中間人角色
另一方面,“阿水”澄清,在非法外勞6P漂白計劃和前警員合作社會員籍事件中,他只扮演中間人角色,和商家的一切交易都是你情我願的。
他受訪時對記者指出,自己從未擔任外勞代理,只是為一名張姓男子當中間人。
“我是基於洗碗劑供應商的身份,認識許多聘請外勞的餐館業者,所以當中間人介紹這些顧客給對方和當跑腿。”
他承認,自己確實曾收過顧客們付上的10萬令吉費用,要求辦理外勞漂白事務,但這些錢最終都交給了代理,自己只收取微薄的車馬費。
他舉例,當中一些外勞的漂白案辦不到,他也有親自向顧客解釋,包括某咖啡店的外勞案,收費等都是顧客心甘情願給錢的,警方也曾傳召他問話。
介紹商家加入合作社非PBPM
針對出售PBPM會員籍的指責,阿水稱,自己也只是中間人,介紹商家加入合作社,而非加入PBPM。
他指,陳秋明和陳志和當初也是志願警衛團成員,自願申請加入大馬前警員合作社,單據也由合作社發出;惟不懂為何單據以PBPM名義開發出去,他曾向總部查詢此事。
他說,合作社會員費為3千500令吉和6千800令吉不等,這些商家當初都是心甘情願付錢買的,至於一些商家付出超額,也是情願把餘款捐給合作社,自己沒有威逼任何人,向記者喊冤。
投訴者:陳秋明(46歲,鐵廠業者):友人介紹認識“阿水”
“由於我位於聖淘沙的工廠治安欠佳,在機緣巧合下,我通過友人的介紹,認識到‘阿水’。那時,‘阿水’建議我加入PBPM,表示這樣工廠就可得到保護。
我聽後,不疑有他,因此前後共付給他1萬7千令吉的‘入會’費,包括每年1千令吉的更新會員籍費用。
我每次都是付現金給他,但在最後一次更新會員籍時,我給了他一張寫有他名字的支票給他,相信這可作為證據。”
投訴者:陳志和(44歲,五金商):付2500令吉給“阿水”
“我是於2010年,被“阿水”招入所謂的PBPM,共分階段付了2千500令吉給他。當我發現不妥後,立刻與他聯繫,甚至上門與他理論,豈知對方以上司作‘擋箭牌’。
最讓我無法忍受的是,我離開他家後,他竟跑到警局報案,反指我擅闖民居,還偷竊他手機的資料,令我感到莫名其妙,簡直是惡人先告狀。”
投訴者:葉山泉(33歲,咖啡店業者):料更多人受影響
“我母親是於去年委托‘阿水’代辦2名外勞6P漂白計劃,當時‘阿水’稱只要付上4千300令吉就屬全包,一定把事情辦得妥當。
豈知,事情拖至半年後,他指4千300令吉只是服務費和手續費,若要正式登記,每名外勞還需多付逾4千令吉。
我相信,我們今天出來投訴的人,只是冰山一角,預料在這近2年內,還有更多的人受影響。”
投訴者:陳華發(54歲,鐵門業者):付了逾3萬現金
“‘阿水’於去年7月25日,到我位於蒲種的工廠與我會面,指自己可以協助我進行6P外勞漂白計劃,由於他當時身穿社警制服,我沒有多加思索。
我拜託他協助我工廠16名外勞合法化,期間共分幾次付了他3萬2千900令吉的現金。事後,我發現不妥,於是便致電找他,惟他卻稱錢不是他拿的,是他的老闆收了。
我過後也多次嘗試致電給他追討公道,不過他再也沒接手機了。我之後於去年11月23日報警。”